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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法规信息速递

一、最新发布的法律和法规 (Newly published EHS laws and regulations)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于2005228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通过,将于200611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

 

 

 

 

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2)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于2005221日发布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6号),进一步做好国有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遏制重特大事故上升势头,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确保 "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组,于223日至310日对全国国有重点煤矿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3) 《京都协议书》于2005216日生效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祝光耀216日在庆祝《京都议定书》生效高层研讨会上指出,《京都议定书》生效是国际环境合作领域的一个重大胜利,为国际社会对付气候变化问题搭建了一个很好的平台,建立了一些新的机制,中国将积极开展清洁发展机制(CDM)方面的国际合作,推进国际社会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进程。

 

 

4)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于2005124日联合发文,对部分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废物的商品编码进行调整。

 

 

受《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内“进口废物名称”栏目格式限制,为便于管理,经研究,统一简化有关货物名称,简化后的货物名称详见附件“证书名称”,“证书名称”与“货物名称”所指货物的含义和范围相同。

 

 

20041231日前(含)签发的已经调整商品编码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在有效期内,准予使用至2005331日(含),逾期未使用完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可直接到废物进口登记中心进行更换。自200541日起,检验检疫机构凭2005年环保总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质检总局认可的装运前检验机构签发的《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证书》受理报检,环保项目检验合格后出具《通关单》,海关凭2005年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通关单》验放进口废物。对20041231日前(含)签发的未调整商品编码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在原商品编号后直接加“00”的视为未调整商品编码。

 

5)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5131日发布《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并于当日实施

 

该规范是为明确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的委托要求,并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而制订。

 

本规范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的委托。

 

该规范包含了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的基本技术要求和体系管理要求,同时对检测机构的部分相关人员提出要求。

 

6)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5131日发布了《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于32日实施

 

该规定为了提高核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根据《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4141号)和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的有关规定而制订。

 

7) 卫生部于2005131日发布《深海石油作业职业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将于200541日实施。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深海石油作业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结合深海石油作业职业卫生管理的特殊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深海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生产等上游项目及石油、天然气的加工利用等中下游项目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上游项目,是指海深5米以上海底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生产等作业;

 

 

本办法所称中下游项目,是指对深海开采的石油、天然气陆地后续加工等作业。

 

 

第四条卫生部是深海石油作业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负责本公司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设立海洋石油作业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海卫办)。

 

 

第六条深海石油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的制度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三同时”制度。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试投产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分类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存在硫化氢、放射性同位素危害等特殊作业场所安装报警装置,并设置中、英文警示标识。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每年至少一次,检测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及时将检测结果向员工公布。用人单位应当将检测结果定期向海卫办报告。中下游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同时向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8)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经2004123日公布,自20053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的检查活动,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十三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并经评价合格的注册申请人,应当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资格注册证书。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资格注册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五条 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资格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每年完成不少于2次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工作以及8小时专业培训和学习,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应当对其进行年度确认。